旅游法草案公開征意見 禁零負團費、強迫購物等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初次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草案)》。中國人大網今日公布草案全文,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草案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價格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購物場所,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購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
對社會上反映最為強烈的旅游市場秩序混亂和旅游者維權困難等問題,草案從以下方面進行了必要規范:
第一,針對“零負團費”,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價格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
第二,針對強迫購物和另行付費,規定旅行社組織、接待團隊旅游不得指定購物場所,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購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導游服務費用應在包價旅游合同中明示;同時明確包價旅游合同內容必須包括旅游行程安排、游覽娛樂項目的具體內容和時間、自由活動時間安排、旅游費用及其交納等,旅行社不得在包價旅游合同約定之外安排收費項目或者另行收取費用。
第三,針對旅游產品和服務質量不高,規定旅行社組織旅游活動應當向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包價旅游合同內容應當明確交通、住宿、餐飲等旅游服務的安排和標準。
第四,針對旅游者維權困難,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或者設立統一的旅游投訴受理機構,要求受理機構及時處理或者移交相關部門處理,并告知投訴者;根據旅游糾紛中旅游者多為異地訴訟的特點,設置了特殊地域管轄制度。
草案規定,旅行社違反規定,安排旅游者在指定場所購物、強迫或者變相強迫購物、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初犯的并處停業整頓;再犯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相關人員的導游證、領隊證。
低于成本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此外,草案還強化了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的監管職責,加大了旅行社和導游、領隊等旅游從業人員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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