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購物:嚴令禁止?自主選擇?
《旅游法》(草案)日前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作為旅游行業的大法,《旅游法》如何規范旅游市場,如何實現各方的權責對等等問題,引起上海旅行社業者的關注。
期盼《旅游法》
“現在,旅游已經成為人們生活的一部分。從世界范圍來看,已有60多個國家制定了旅游法。我們亟須旅游法來規范旅游市場秩序。”上海中青旅副總經理周迎風道出了眾多業者的心聲。
在周迎風看來,低價競爭等旅游市場中出現的不和諧現象,嚴重影響著我國旅游業的健康發展,旅游業已經到了非立法不可的階段。
“《旅游法》的出臺,從法律層面來講,是判了低價競爭的死刑。”上海春秋國際旅行社總經理肖潛輝說。
旅游法是一把尺,不僅規范旅游業者,也對游客起著相應的約束作用。“旅游消費有其特殊性,不僅應當規范經營者,同樣,也應對旅游者有一定的約束,明確旅游者的義務及相關責任,實現旅游經營者、旅游者及相關各方面的權責對等。”上海錦江國際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執行總裁葛萬軍認為,旅游法的出臺,會在促進旅游市場發展、規范旅游市場行為方面起到積極作用。
細節待推敲
對《旅游法》(草案)的相關條款進行仔細研究后,葛萬軍產生了一些困惑:“草案第三十七條提出,旅行社組織、接待團隊旅游不得指定購物場所,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購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草案還規定: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在指定場所購物、強迫或者變相強迫購物、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初犯的并處停業整頓;再犯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相關人員的導游證、領隊證。作為旅游六大要素之一的‘購’,在旅游過程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旅行社往往對旅游目的地較為了解,能夠為旅游者購物消費提供一定的指導。如果事先告知游客并且雙方同意合同約定,是否就不應被視作‘擅自’和‘強迫’?”葛萬軍問道。
“外出旅游不購物、不給家人朋友帶特產也說不過去,難道以后參團旅游就不能購物了?”采訪中,多位業者表示了相同的疑惑。
“據不完全統計,在旅游者的消費中,購物所占的比例為60%。為了旅游市場的良性發展,我們應該規范購物行為,嚴令旅行社不得強迫客人購物,但應該讓客人自主選擇。”周迎風建議。
《旅游法》(草案)同時明確,包價旅游合同內容必須包括旅游行程安排、游覽娛樂項目的具體內容和時間、自由活動時間安排、旅游費用及其交納等,旅行社不得在包價旅游合同約定之外安排收費項目或者另行收取費用。“在旅行社推出的產品中,本來就包含了半包價、全包價等不同類型,相關自費內容只要在合同中做出明示即可,不該完全排除在旅行社正常經營項目之外。”葛萬軍說。
“草案中的一些規定,可能需要制定實施細則進行解讀,以此避免誤讀的發生。”周迎風舉了一個例子,草案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價格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但什么才是“低于成本的價格”,草案并沒有細化。
此外,《旅游法》(草案)第三十六條還規定,旅行社組織接待團隊旅游安排導游的,導游服務費用應在包價旅游合同中明示。“服務費用如何解釋?是導游的工資,還是旅游者支付給導游的小費等?”周迎風問道。
作為資深業者,葛萬軍將關注點更多地集中在經營細節上。“草案第五十六條規定:旅游行程開始前,旅游者可以將包價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旅行社沒有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擔。如果游客選擇的是出境游,這條規定就與辦理簽證的相關規定不一致,旅行社難以操作。”
采訪中,也有業者提到,正式征求意見的草案與此前的版本相比,少了強調不同部門間加強協作的條款,“只管住了旅行社,讓業者覺得不太‘解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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