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關于嚴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管理的通知
規劃實施與保障實施
四、嚴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
(一)加強土地利用計劃調控。土地利用計劃是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重要手段,各地要依據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嚴格建設用地審批。凡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建設項目,不得安排計劃指標,沒有計劃指標的不得批準用地。要積極推進計劃差別化、精細化管理,努力化解土地供需矛盾,保障科學發展用地。
各地要采取措施,加強土地利用計劃執行監管,認真做好土地利用計劃安排使用登記統計,落實計劃安排使用網絡直報制度,實時監控計劃執行情況。要加強土地利用計劃執行考核,全面落實計劃指標獎罰,提高計劃的約束力,確保計劃有效執行。
(二)嚴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強化建設項目用地規劃審查,凡不符合法律規定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不得通過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做好經營性和工業項目出讓土地的用地預審,在項目審批(核準)前,必須先按程序進行用地預審,預審意見提出的要求,要作為出讓條件納入出讓方案。
加強對部委托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的管理,除法律法規規章明確的項目用地外,對部有關政策性文件明確的災后重建等特殊地區的項目用地委托預審事宜,實行一事一報制度。
(三)嚴格依據規劃審查各類用地。單獨選址建設項目,已列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重點建設項目清單,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設定的交通廊道內,或選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獨立工礦區的,要按照規定及時審查報批用地;未列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但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條規定的,要按照有關規定,根據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對項目的批準文件,及時修改規劃,并將規劃修改方案與建設用地報批資料一并報批;未列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也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條規定的,不得批準用地,確需建設的項目,需先修改規劃,按規定程序報規劃原批準機關批準后才能審批用地。
城鎮村建設用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鄉建設用地允許建設區內選址的,按照規定審查報批用地。需要改變允許建設區的空間布局形態,在有條件建設區進行選址建設的,要在確保允許建設區規模不增加的前提下,編制規劃布局調整方案,經規劃原批準機關的同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后才能審批用地。因城鎮化進程加快,超過規劃城鎮建設用地規模,需要在允許建設區規模之外使用有條件建設區的,必須在對規劃進行定期評估后,在確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減少、質量有提高,建設用地規模不增加、布局更合理的前提下,編制規劃布局調整方案,經規劃原批準機關同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后才能審批用地。
圍填海造地,涉及圍填海的規模、用途和布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按照規定審查報批;未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編制規劃修改方案,經規劃原批準機關批準后審查報批。
土地整治項目,應當優先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土地整治規劃確定的土地整治重點區域、重大工程、示范區和基本農田保護區、集中區、整備區內安排。
(四)嚴格中心城區規劃控制范圍的管控。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嚴格控制中心城區規劃控制范圍內、中心城區規劃建設用地擴展邊界外的規劃修改,國務院批準的城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城區規劃控制范圍內、中心城區規劃建設用地擴展邊界外的規劃修改,須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五)規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評估修改。經國務院批準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根據國務院的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屬于省級人民政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準權限內的,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建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定期評估和適時修改機制,嚴格規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必須就修改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等進行評估,組織專家論證,依法組織聽證,并向社會公示。規劃實施評估報告經規劃原批準機關同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開展規劃修改。凡涉及改變城鄉建設用地擴展邊界、禁止建設用地邊界,改變約束性指標,調整重大布局等原則性修改,必須經規劃原批準機關批準。嚴禁擅自通過修改下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擴大建設用地規模和改變建設用地布局,降低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
(六)補充和深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安排。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控制和指導下,積極推進地方各級土地整治規劃編制工作;縣(區、市)可根據當地實際,編制土地復墾規劃、后備土地資源開發規劃、建設用地再開發規劃,補充和深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安排。今后,凡開展土地整治、低丘緩坡荒灘等未利用地開發利用、工礦廢棄地復墾調整利用等相關工作,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整治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
五、保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有效實施
(一)加快推進土地利用規劃數據庫建設。建立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審批實施相適應的數據庫建設、維護和更新長效機制。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地方各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數據庫建庫、維護和更新的組織指導,嚴格規范數據的檢查和匯交,保障成果質量,保證規劃數據庫建設各項工作與規劃同步完成,并按統一標準和規定時限將數據庫成果匯交到部。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低丘緩坡荒灘等未利用土地開發利用、工礦廢棄地復墾調整利用等試點的地方,必須將項目區信息上圖入庫,按規定時限匯交到部。各類規劃數據庫均納入部“一張圖”和綜合監管平臺進行統一管理。今后,土地審批和執法督察等工作中審核、審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均以納入部“一張圖”和綜合監管平臺的相關數據為準。
(二)制訂完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的地方配套法規。各地要根據《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條例、規章,結合各地實際,制訂和完善土地利用規劃管理的地方配套法規,規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各項管理工作,維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三)加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宣傳力度。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依法公告,采用網絡、報紙發布和張貼布告、設立公告牌等形式,對規劃主要內容進行廣泛宣傳和解讀,讓全社會了解規劃、監督規劃的有效實施。
(四)加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動態監管。通過“一張圖”和綜合監管平臺,加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情況的監測,及時發現、制止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行為。加大執法力度,對違法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行為要嚴肅查處,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對違反規劃批地用地的行為,堅決依法查處。非法占用土地,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占地新建建筑物,拒不執行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五)發揮國家土地督察機構的監督作用。市、縣、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依法批準后一個月內,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須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文本、圖件和批準文件送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備案。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在對地方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中,要加強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準、備案和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后及時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督察意見,并向國家土地總督察報告。
(六)加強土地利用規劃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土地利用規劃專業人才隊伍建設,采取專業技術知識更新培訓、學歷學位教育、實踐鍛煉等多種方式,不斷提高專業人才隊伍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嚴格規范土地利用規劃甲級機構管理,進一步穩定、擴大土地利用規劃編制機構隊伍。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參照土地利用規劃甲級機構審查要求,結合實際,指導省級土地學會積極開展土地利用規劃乙級機構的申報認定工作,健全、充實和穩定土地利用規劃技術隊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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