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0.1 為了科學、合理地進行城市道路交通規劃設計,優化城市用地布局,提高城市的運轉效能,提供安全、高效、經濟、舒適和低公害的交通條件,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全國各類城市的城市道路交通規劃設計。
1.0.3 城市道路交通規劃應以市區內的交通規劃為主,處理好市際交通與市內交通的銜接、市域范圍內的城鎮與中心城市的交通聯系。
1.0.4 城市道路交通規劃必須以城市總體規劃為基礎,滿足土地使用對交通運輸的需求,發揮城市道路交通對土地開發強度的促進和制約作用。
1.0.5 城市道路交通規劃應包括城市道路交通發展戰略規劃和城市道路交通綜合網絡規劃兩個組成部分。
1.0.6 城市道路交通發展戰略規劃應包括下列內容:
1.0.6.1 確定交通發展目標和水平;
1.0.6.2 確定城市交通方式和交通結構;
1.0.6.3 確定城市道路交通紙盒網絡布局、城市對外交通和市內的客貨運設施的選址和用地規模;
1.0.6.4 提出實施城市道路交通規劃過程中的重要技術經濟對策;
1.0.6.5 提出有關交通發展政策和交通需求管理政策的建議。
1.0.7 城市道路交通紙盒網絡規劃應包括下列內容:
1.0.7.1 確定城市公共交通系統、各種交通的銜接方式、大型公共換乘樞紐和公共交通場站設施的頒和用地范圍;
1.0.7.2 確定各級城市道路紅線寬度、橫斷面形式、主要交叉口的形式和用地范圍,以及廣場、公共停車場、橋梁、渡口的位置和用地范圍;
1.0.7.3 平衡各種交通方式的運輸能力和運量;
1.0.7.4 對網絡規劃方案作技術經濟評估;
1.0.7.5 提出分期建設與交通建設項目排序的建議。
1.0.8 城市客運交通應按照市場經濟的規律,結合城市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組成公共交通、個體交通優勢互補的多種方式客運網絡,減少市民出行時耗。
1.0.9 城市貨運交通宜向社會化、專業化、集裝化的聯合運輸方式發展。
1.0.10 城市道路交通規劃設計除應執行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本章只是一部分,更多城市道路交通規劃設計的規定,請見:
《城市道路交通規劃設計規范之一》
《城市道路交通規劃設計規范之四》
《城市道路交通規劃設計規范之五》
《城市道路交通規劃設計規范之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