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工作中,需要參考條例的地方比較多,所以對條例也有一些思考和刊發。隨著規劃設計行業的發展,條例中或多或少都會有一些內容不夠完善,但同時條例也是在不斷修訂的。
2009年條例修訂,對風景名勝區的定義,不是自然和文化遺產、不是文物、不是生態環境,而是“可進行游覽或者進行科學、文化活動的區域”。這一定義,就把風景名勝區與“自然和文化遺產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自然保護區”、“生態保護區”區別開了。 這就是條例更隨行業發展而進行的改變,同時這種改變也在指導著規劃設計人員的實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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