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做好現行總體規劃實施評估,履行修編報批程序。
對現行城市總體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認真總結和評估,加強城市總體規劃修編的前期研究,準確把握城市發展的重點問題,為新一輪規劃修編打下基礎。
修編城市總體規劃,應當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程序向原審批機關提出請示,附現行總體規劃實施情況的總結評估,經原審批機關同意方可開展后續的修編工作。
2、加強對重大問題的研究,提高規劃的前瞻性和先導性。
加強總體規劃對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的綜合調控。深入研究區域和城市的發展態勢,以及當前經濟形勢下引導促進產業結構調整的規劃策略,合理確定城市的區域定位、發展目標和戰略,注重與周邊地區在產業、空間、交通、基礎設施等方面的協調。
探索城市生態規劃建設的目標、途徑和規劃技術方法,按照節約型城鄉建設要求和集約發展、節能減排、生態友好等原則,合理確定產業和空間發展戰略,在功能布局、土地利用、綜合配套、建設標準等方面貫徹建設生態型城市的理念。
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房地產市場引導的規劃研究,重視民生工程,加強相關用地、配套設施的布局和專項規劃的綜合。
3、科學劃定城市規劃區,保障城鄉規劃依法實施和管理。
劃定城市規劃區,應當考慮城鄉統籌的要求,滿足規劃控制和依法實施管理的需要,包括城鄉規劃建設用地、在成片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外單獨布置的各類基礎設施、各類需要規劃保護的區域、江海岸線以及其他因城鄉建設和發展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設區市的城市規劃區宜覆蓋市所轄區的行政區域,縣級市和縣城的規劃區宜盡可能覆蓋縣(市)的行政區域。規劃區范圍的規劃內容和深度應當適應規劃控制和管理的需要,并且能夠為編制下一層次的規劃提供必要依據。
4、合理確定規劃年限,統籌安排規劃實施時序。
本期城市總體規劃修編,規劃期為2030年,并對2020年的規劃內容作出階段安排。近期建設規劃期限自編制年起5年左右。規劃應重視對不同階段城市新區建設和舊城更新的時序安排,加強對發展過程的引導和調控。
近期建設規劃要切實增強可操作性,加強對土地儲備和經營、重大建設項目安排、公共財政和市場投資等方面的規劃引導;結合人口分布和就業崗位分布,合理布局各類保障性、政策性住房,提出規劃引導和保障措施;明確舊城更新的原則和規劃要求。
5、統籌市縣域空間規劃,優化城鄉空間布局和設施配置。
城市、縣城總體規劃應包括市、縣域總體規劃的內容。規劃應對市、縣域范圍內的城鄉居民點體系、產業空間和各項設施進行綜合部署,對鄉村地區空間發展提出明確的規劃要求。
規劃既要統一布局市、縣域的各項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還要尊重城、鄉在產業發展、人口構成、人居、社會文化、風貌特征和生態環境方面的特色和差異,合理配置城、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促進資源優化配置和合理集聚,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和生態環境,滿足農村地區生活和生產的需要。
根據資源特點和保護自然與人文環境的要求,劃定禁建區和限建區,并明確相應的空間管制要求。加強對重要環境要素、沿海、沿江、濱湖岸線、風景名勝資源、生態敏感地區等的價值評估、保護和控制,明確長遠的規劃控制要求。
6、深化城市綜合交通規劃,加強交通與土地利用的銜接互動。
明確城市綜合交通發展戰略,綜合協調各種交通方式,加強城市內外交通以及各種交通方式之間的統籌組織和相互銜接。充分發揮交通對城鄉居民點和產業空間集聚的引導作用。關注軌道交通和交通樞紐、站點建設對市域空間布局和城市發展的影響,加強其與沿線土地利用特別是站點周邊用地、城市路網、公共交通的整體規劃。
根據城市功能和布局特點,合理劃定交通分區,在交通政策、路網、停車配套等方面作出相應的規劃安排。深化公交優先的措施和政策,促進城市集約發展。大中城市應加強快速公交系統研究和規劃。結合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的規劃建設,推進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統籌規劃,做好地上、地下空間利用和各類設施的銜接。
7、加強歷史文化與自然資源保護,彰顯城市特色。
規劃要重視城鄉歷史文化資源的保護和利用,延續城市文脈,弘揚城市特色。國家和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總體規劃應當包括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專項規劃,其中要明確歷史城區、歷史文化街區的范圍和保護要求,對歷史文化街區的功能優化提出建議。
鼓勵在總體規劃階段應用城市設計方法,充分尊重原有的資源與風貌特色,對城市的景觀風貌、空間環境等提出引導和控制要求。
8、重視城市綜合防災規劃,加強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
規劃要加強對城市綜合防災與建立公共安全保障體系的引導。應做好城市建設用地適宜性的綜合評定,在科學分析地震、地質災害、洪澇災害和建設用地條件的基礎上,合理選擇城市的發展方向和規劃建設用地范圍,明確災害防治措施。城市綜合防災專項規劃應當包括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質災害防治等內容。要確定城市防災的目標、原則和規劃要求,合理規劃避災場所、疏散通道,建構城市綜合防災體系,為城市防災提供規劃引導和支撐。
明確各類環境污染治理和生態環境保護的規劃要求,作為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加強對水源地的保護,提出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的規劃措施。
按照國家相關法律和規定,修編城市總體規劃需要包括環境影響評價的篇章或說明,對總體規劃的目標、城市規模和布局等進行環境影響的預測和評價。
9、多方征詢意見和建議,推動總體規劃的公眾參與。
城市、縣城總體規劃的修編,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鼓勵公眾參與,認真聽取專家、部門和公眾意見。規劃草案上報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規劃草案通過公共場所、報紙、網絡等途徑公示30日,設置固定渠道收集反饋意見,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規劃上報審批時,應當附具公眾意見采納的情況說明。規劃批準后,應當通過固定場所、報紙、網絡等途徑公布,并設置查詢途徑,便于公眾查詢。
注:以上城市總體規劃修編要點資料來源于網絡,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