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總體規劃包括下列內容:
1、設市城市應當編制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縣(自治縣、旗)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應當編制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市域和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包括:分析區域發展條件和制約因素,提出區域城鎮發展戰略,確定資源開發、產業配置和保護生態環境、歷史文化遺產的綜合目標;預測區域城鎮化水平,調整現有城鎮體系的規模結構、職能分工和空間布局,確定重點發展的城鎮;原則確定區域交通、通訊、能源、供水、排水、防洪等設施的布局;提出實施規劃的措施和有關技術經濟政策的建議。
2、確定城市性質和發展方向,劃定城市規劃區范圍。
3、提出規劃期內城市人口及用地發展規模,確定城市建設與發展用地的空間布局、功能分區、以及市中心、區中心位置。
4、確定城市對外交通系統的布局以及車站、鐵路樞紐、港口、機場等主要交通設施的規模、位置,確定城市主、次干道系統的走向、斷面、主要交叉口形式,確定主要廣場、停車場的位置、容量。
5、城市總體規劃要綜合協調并確定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電、通訊、燃氣、供熱、消防、環衛等設施的發展目標和總體布局。
6、確定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標和總體布局,分配沿海、沿江岸線。
7、確定城市園林綠地系統的發展目標及總體布局。
8、確定城市環境保護目標、提出防治污染措施。
9、根據城市防災要求,提出人防建設、抗震防災規劃目標和總體布局。
10、確定需要保護的風景名勝、文物古跡、傳統街區,劃定保護和控制范圍,提出保護措施,歷史文化名城要編制專門的保護規劃。
11、確定舊區改建、用地調整的原則、方法和步驟,提出改善舊城區生產、生活環境的要求和措施。
12、城市總體規劃要綜合協調市區與近郊區村莊、集鎮的各項建設,統籌安排近郊區村莊、集鎮的居住用地、公共服務設施、鄉鎮企業、基礎設施和菜地、園地、牧草地、副食品基地,劃定需要保留和控制的綠色空間。
13、進行綜合技術經濟論證,提出規劃實施步驟、措施和方法的建議。
14、編制近期建設規劃,確定近期建設目標、內容和實施部署。
建制鎮總體規劃的內容可以根據其規模和實際需要適當簡化。
城市總體規劃的期限一般為二十年,同時應當對城市遠景發展作出輪廓性的規劃安排。近期建設規劃是總體規劃的一個組成部分,應當對城市近期的發展布局和主要建設項目作出安排。近期建設規劃期限一般為五年。
建制鎮總體規劃的期限可以為十年至二十年,近期建設規劃可以為三年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