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規劃評審的相關規定如下
《旅游規劃通則》中關于旅游規劃評審的規定:
8.1 旅游規劃評審
8.1.1 旅游規劃評審方式
8.1.1.1 旅游規劃文本、圖件及附件的草案完成后,由規劃委托方提出申請,上一級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評審。
8.1.1.2 旅游規劃評審采用會議審查方式。規劃成果應在會議召開五日前送達評審人員審閱。
8.1.1.3 旅游規劃評審,需經全體評審人員討論、表決,并有四分之三以上評審人員同意,方為通過。評審意見應形成文字性結論,并經評審小組全體成員簽字,評定意見方為有效。
8.1.2 旅游規劃評審人員的組成
8.1.2.1 旅游發展規劃評審人員由規劃委托方與上一級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商定;旅游區規劃的評審人員由規劃委托方商當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確定。旅游規劃評審組由7人以上組成。其中行政管理部門代表不超過1/3,本地專家不少于1/3。規劃評審小組設組長1人,根據需要可設副組長1~2人。組長、副組長人選由委托方與規劃評審小組協商產生。
8.1.2.2 旅游規劃評審人員應由經濟分析專家、市場開發專家、旅游資源專家、環境保護專家、城市規劃專家、工程建筑專家、旅游規劃管理官員、相關部門管理官員等組成。
8.1.3 旅游規劃評審重點
旅游規劃評審應圍繞規劃的目標、定位、內容、結構和深度等方面進行重點審議,包括:①旅游產業定位和形象定位的科學性、準確性和客觀性;②規劃目標體系的科學性、前瞻性和可行性;③旅游產業開發、項目策劃的可行性和創新性;④旅游產業要素結構與空間布局的科學性、可行性;⑤旅游設施、交通線路空間布局的科學合理性;⑥旅游開發項目投資的經濟合理性;⑦規劃項目對環境影響評價的客觀可靠性;⑧各項技術指標的合理性;⑨規劃文本、附件和圖件的規范性;⑩規劃實施的操作性和充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