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在世界各國對受損生態系統恢復的理論與實踐研究基礎上,英國生態學者Aher和Jordan提出了“生態修復與重建”專業術語。目前對生態修復與重建還沒有完全的定義,綜合生態修復相關案例,綠維創景將“生態修復”定義為:根據生態學原理,通過人工設計和恢復措施,在受干擾的生態系統基礎上,通過恢復、修復、改良、更新重建一個具有自我維持能力的健康的生態系統(包括自然生態系統、人工生態系統、半自然半人工生態系統),同時該系統在合理的人為調控下,為自然、人類社會和經濟服務,實現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從生態修復與重建的定義可知,其涉及的技術手段也非常多,但歸納起來主要包括兩大類型,即控制生態環境惡化的相關技術手段和修復重建需要涉及的相關技術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