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綠維專家具體說說村莊和集鎮建設的設計、施工管理規定。
村莊和集鎮建設的設計、施工管理規定的內容有:
第二十一條 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凡建筑跨度、跨徑或者高度超出規定范圍的鄉(鎮)村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的建筑工程,以及2層(含2層)以上的住宅,必須由取得相應的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進行設計,或者選用通用設計、標準設計。
跨度、跨徑和高度的限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規定。
第二十二條 建筑設計應當貫徹適用、經濟、安全和美觀的原則,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節約資源、抗御災害的規定,保持地方特色和民族風格,并注意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農村居民住宅設計應當符合緊湊、合理、衛生和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三條 承擔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建筑工程施工任務的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施工資質等級證書或者資質審查證明,并按照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施工任務。
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從事建筑施工的個體工匠,除承擔房屋修繕外,須按有關規定辦理施工資質審批手續。
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設計圖紙施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設計圖紙;確需修改的,須經歷設計單位同意,并出具變更設計通知單或者圖紙。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確保施工質量,按照有關的技術規定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構件。
第二十六條 鄉(鎮)村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等建設,在開工前,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開工申請,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設計、施工條件予以審查批準后,方可開工。
農村居民住宅建設開工的審批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村莊、集鎮建設的施工質量進行監督檢查。村莊、集鎮的建設工程竣工后,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經有關部門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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